【正悟網】〔自由時報 2004年2月5日報導〕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昨天表示,根據加拿大二月三日的報紙登載,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處中國駐加拿大副總領事,稱多倫多法輪功學員屬於「罪惡的邪教」,因而觸犯誹謗罪,處一千加幣的罰金,這是全球首例法輪功學員控告中國外交官員獲勝訴的案例。
台灣法輪大法學會表示,中國駐加拿大副總領事潘新春所誹謗的是多倫多法輪功學員喬.契普卡,法官則為哈維.史貝格(Harvey Spiegel),法官判決潘新春應付給喬.契普卡一千加幣的賠償金,以及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總領事潘新春所需的法律費用一萬加幣。
台灣法輪大法學會指出,喬.契普卡僅要求一千加幣的賠償金,是因他明確表明其控告是出於「原則」,而非為了「金錢」,且此案例是世上第一樁以法輪功學員的名義,起訴一個在西方國家迫害法輪功的中國外交官,也是第一件中國外交官因散佈對法輪功的仇恨,而被西方法庭判罪的案例,因此意義非常重大。
台灣法輪大法學會表示,目前全球受害的法輪功學員已相繼在美國、比利時、西班牙、德國及韓國遞狀控告江澤民集團成員,目的是向世界揭露其侵犯人權的暴行,並希望藉由國際輿論、法律界及人權工作者的努力,早日終止這場人權慘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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